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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宜春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大道**号*栋*单元***室,现居住宜春市袁某某****二期**栋*单元***室。2020年7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与其朋友在宜春市袁某某****吃夜宵,期间黄某饮用了啤酒。7月21日凌晨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驾驶赣C***号小型轿车途经宜春市袁某某宜阳大道中国邮政门口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87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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