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农场**分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9****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金碧华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麻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0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医院进行抽血检测,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87.9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麻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