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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36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车架号码: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现场民警发现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抽血检验,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1.9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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