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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麦某甲,曾用名麦某乙,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小区**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麦某甲酒后驾驶粤CCZ****号小型客车,沿本市斗门区S272线由南往此方向行驶至莲洲镇横坑口路段的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麦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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