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于2019年8月3日早晨,酒后驾驶鲁R*****号五征牌三轮汽车从东明县**街道办事处**村其家中前往东明县**镇**村拉转。8时25分许,在返回途中行驶至106国道东明县车辆管理所门口东约50米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被不起诉人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4.证人段某某证言;6.被不起诉人鲍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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