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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何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707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幢**室,现住地同。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自2016年至今,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的8.5%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75017.93元。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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