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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何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709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系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自2017年至今,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的6%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58119.66元。

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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