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8********,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和朋友在环县环城镇赵沟门附近“**”饭店吃饭饮酒。23时许饭局结束,鲁某某驾驶甘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文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东丁字,继续沿环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洲路东丁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92mg/100ml。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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