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邻水县**镇**巷**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0时许,鲁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蓬安县嘉陵中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111mg/100ml,民警立即将鲁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至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乙醇鉴定,经检验,从所送检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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