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组**号。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21 日20时27分,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镇单沟路龙头村1组8 号处被执勤民警挡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 2020年5月27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成公交鉴(醇)字【2020】0105606号):所送鲁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