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汽车沿S26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抚宁区西转盘东侧时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抚宁区中医院抽取血液样品备检。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鲁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85mg/100ml。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无肇事行为、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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