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路,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13日晚饮酒)驾驶冀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107 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雨润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鲁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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