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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鱼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鱼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2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家委会**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鱼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M***“本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沿白水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段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鉴所{2018}毒检第53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8mg/100ml。查获后鱼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鱼某某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鱼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鱼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鱼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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