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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KB****号小轿车,由武都区东江镇九号路驶往武都区桥南方向,行驶至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公安民警依法对魏某某进行血样抽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魏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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