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08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2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渭源县莲峰镇选道村高家门社向锹峪镇乔阳村西凡沟社方向行驶,行至锹峪镇乔阳村大庄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检测点时,与检测点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锹峪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魏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对其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魏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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