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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轻型栏板货车从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高家坝往通川区北外石龙溪方向行驶,即日23时50分,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元九大道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即被带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魏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5.9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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