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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68********,初中文化,现住甘肃省靖远县**镇**路**号**栋**室,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长城牌栏板货车,从靖远县北湾镇天字村行驶至靖远县惠安小区并从东门驶入小区,后又从西门由东向西驶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为188.2mg/100ml。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7月3日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其为初犯、偶犯;案发后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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