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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17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山**幢**,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街**号**房。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园**岛由东向西行驶至**园**岛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乙醇) 含量平均值为:144.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43mg/100ml,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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