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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0********,汉族,大学文化,**银行赤壁市支行客户**,住赤壁市**桥**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L6R***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银行赤壁市支行沿赤壁市**大道往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5.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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