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1311221987********,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厂宿舍楼。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1时许,魏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某区翠屏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翠屏大街白水泥厂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笔录;4.鉴定意见;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 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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