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河北***饮食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富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岗路北行约2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3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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