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4****小型轿车,经过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X286线人和牧童公司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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