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9********,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8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大冶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大冶镇镇政府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魏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