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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汉族,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甘肃省环县****村,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和朋友在环县环城镇兴隆路环江地中海夜市摊吃饭并饮酒。22时许,魏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离开夜市摊,沿兴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隆路西丁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处,后被带往环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魏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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