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铜冶镇碧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稻香村处掉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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