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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3时5分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W****号小型轿车,沿宣武街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皇家国际酒店门前时,被我局交警大队巡查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检测人魏某某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2019年9月2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检测中乙醇,含量为96.60mg/100ml,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同时,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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