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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0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组**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号楼**单元**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黄岛项目部工作。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驾驶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街**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发现魏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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