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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村。无前科。2020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45分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醉酒驾驶白色长城牌甘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宕昌县城关镇下瓦窑三岔路口+3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22mg/100ml,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8.22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对血检鉴定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50.75mg/100ml。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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