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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P91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东侧2181公里增城区新塘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魏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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