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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9〕17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楼村**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审查于2018年3月20日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对本案撤回起诉。2019年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开始做在网上中奖平台收货再转卖货的生意,具体为客户在“一元云购”、“全民夺宝”等平台上中了奖后,便要填写中奖收货地址,中奖收货地址一旦填写并确认,便不能再更改,平台便会照中奖客户填写的收货地址将对应的奖品邮寄给客户,如果客户不想要中奖的货物,便将货物卖给高某某,高某某再将货物转卖给收货的人,并由收货人用高某某提供的账号和密码进入平台填写收货地址,收货人将收货地址确认后便会接照协议价格将货款转给高某某,高某某再按照协议价格将货款转给中奖的客户,中奖平台则将中奖货物邮寄给收货的人。

2017年3月,被害人姚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2017年4月11日两人即开展合作,即由高某某将在“全民夺宝”平台上收到的中奖货物转卖给姚某某,开始每次都是由姚某某用高某某提供的平台的账号和密码进入平台填写中奖收货地址,姚某某在平台上确认收货地址后便会将货款转给高某某,姚某某也能收到平台邮寄的货物。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5日,高某某共向姚某某转发35份中奖图片,姚某某按照中奖货物的价格共转款559800元货款给高某某后并未收到货物。2017 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济广高速**收费站将高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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