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县检刑不诉〔2023〕2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陕西省佳县**镇**小区**楼**单元**室,2023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3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9月20日22时许,高某某骑行无号“宗申”牌两轮摩托车到达**烧烤饭店,寻找朋友李某某、张某某,并在**饭店帮忙一直到次日凌晨零点十分许,等李某某、张某某二人下班后,三人开始一起饮酒,一直到凌晨1时许,三人结束饮酒,李某某返回到饭店宿舍休息,张某某徒步返回家中,高某某驾驶摩托车准备返回家中休息。02时02分许,高某某驾驶摩托车沿云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KM+100M附近路段处时,被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佳州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高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9月21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第【2023】2842号血醇检验报告中检出,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相对较低,于深夜短距离驾驶两轮摩托车,未造成实际损害,且能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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