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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乌兰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雪铁龙小轿车,沿靖远县乌兰镇乌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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