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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9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东方市**电台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住海南省东方市**电台**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蒙J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G225国道新村边防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121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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