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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9********,壮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住云南省砚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HFZ****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日18时35分许,行驶至武义县环城北路与秦余路交叉路口时与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民警将高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后经检验,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吕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吕某某对其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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