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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9C****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北白象镇104国道赵岙村村口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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