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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4********,汉族,初中,涿州市**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街**号,现住址:涿州市**小区**号院**号楼**单元**楼西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1时许,高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河水果市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体内乙醇含量为97.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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