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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大学文化,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医生,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太和县高庙镇出发,沿光明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光明路与国泰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值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6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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