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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回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工作单位:武都区**局,住武都区**镇**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40分许,高某某酒后驾驶甘KAC***号二轮摩托车,在武都区两水镇,准备把车挪到自家院子里,行驶了大概25米左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3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高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对高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86.6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本人系**残疾人,且本人具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报检察长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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