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甲,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龙里县**街道**路**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31日晚上,高某某和罗某某在龙里县小吃街某饭店吃饭喝酒后,高某某驾驶贵A****S小型汽车由龙里县城往龙里县三林路龙馨苑方向行驶。20时15分,高某某驾驶贵A****S小型汽车行驶至龙里县三林路西关坡至水桥800米处,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高某某作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将高某某带至龙里县人民医院提取高某某的血液血样两管,并按照规定封存。经聘请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48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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