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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性别: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7861986********,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昌邑市围子街道办大章东村37号,现住址:贵阳市小河区**栋**单元**号。2019年7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9日晚上,被不起诉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6****的小型轿车本市贵惠大道往经开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惠大道3公里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分局巡逻查获。当日21时55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1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0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时高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详细信息、查获现场车辆照片、酒精测试凭条、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高某某血样检测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系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其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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