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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沂南县人,居民,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从沂南县来到莒南县**村,后被人举报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带其到莒南县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高某某驾车时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2mg/100ml。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9月2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饮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偶犯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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