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5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镇**街**巷**栋**号,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长江西道与贺兰山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