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08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经过祁阳县黎家坪镇秋林加油站地段被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测试2次,结果分别为113mg/100ml和110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9mg/100ml,系醉酒后驾车。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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