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盘州市**街道办**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贵BZG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盘州市**镇**路从**方向往**方向行驶,21时34分行驶至盘州市**镇**路**米路段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高某某拒绝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高某某于当日22时14分被带至盘州市中医院提取血样。
2020年8月21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高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421号 )。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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