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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3********,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驾驶云A3****号小型轿车,从贵州省盘州市**乡街上沿212省道往**乡加油站方向行驶,于20时03分行驶至212省道280KM+100M处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1月9日,依法提取高某甲的血样送检,2020年1月11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对高某甲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高某甲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6.34mg/100ml。

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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