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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XXXXXXXX1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白水县XX镇XX村X组X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办XX村2009年1月20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水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才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11日00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3XXXX“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水县城四马路(杜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关派出所”门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19】毒检第2883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清酒精度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99.4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高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高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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