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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XXXXXXXX451X,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XXXX号现住白水县XX街道办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6日凌晨0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SXXXX#“英伦”牌小型轿车,从林皋镇高西村出发沿白宜公路行驶至“三岔路口”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168号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3mg/100ml。查获后高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0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高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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