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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五靖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合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56.0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高某某为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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