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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A*****的白色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靖远县**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9月29日委托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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