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村**号,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小轿车行驶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