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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8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个体。2020年73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宏奎,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驾驶冀H*****号白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滨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海大道警务工作站处接受检查时,因涉嫌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高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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