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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77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2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天宫庙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巷**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11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鲁E*****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与建华大街口南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3.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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